⊙全国企业→登录工商总局网上报名系统
第一类:工商总局网站首页(http://www.haoshunjia.com/)→“服务导航”→“网上报名”→“姓名”预审申请“/“更名申请”
第二种:国家工商总局网站首页(http://www.haoshunjia.com/)→“网上申请”→“企业注册”→“名称”申请前置审批“/”更名申请"
第三种:中国企业注册网首页(http://www.haoshunjia.com/)→“网上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已核准”“申请核定调整”
⊙本地公司(陇南)→登录陇南工商局在线核名系统。百度搜索“陇南工商局”找到陇南工商局的网址链接地址。
⊙ 国家工商总局受理范围:工商总局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以“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眼开头;
(二)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等字样;
(3) 不包括行政区划。 ⊙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具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2) 如果包含同级行政区划,则使用公司名称中持有字体大小的A公司。
⊙ 申请状态为“退回修改”:申请人点击【查看】按钮了解审核意见,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业务修改界面。 ⊙ 如果申请状态为“成功”:申请人可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出审核通过的《通知》,并携带相关材料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预审通知》企业名称核准”。 ⊙ 如果申请状态为“拒绝”:申请人可以点击【查看】按钮用于查看评论的按钮。
⊙如何提高核名通过率?公司的字号一般3到4个字最好,2个字的审批比较难。另外,建议公司提交几种替代字体大小(一般为3-5,越多越好),以提高通过率。验证过程一般需要3个工作日左右。 ⊙公司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示例:陇南/市+百利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示例:百利来企业管理(陇南/市)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陇南/市+百利来+有限公司
4、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100 Lilai+ Co., Ltd.⊙陇南注册公司名称验证材料:(1)获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核准申请表》
(2) 全体股东身份证及复印件
(3) 各股东出资额
(4) 1-10个要申请的公司名称
(五)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6) 注册资本⊙哪些公司名称不能命名为“陇南”或“陇南市”?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国有企业;
(二)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使用“中国”、“中华”、“国家”,是“国家”还是“国际”?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或“国际”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语作为行业限定词的企业;
(二)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商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地区)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n
陇南公司名称验证咨询
项目编号
11621200MB193861593018823719231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等组织
处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文件类型
承诺文件
法定时限\n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
执行机构
陇南市场监督管理局
运动水平
县级
物质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
不支持
是否收费
不
最少行程次数
1
联合办公室
没有
咨询号码
18823719231
地点
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东江路与广场西路交叉口西北角陇南市政服务中心
投诉号码
18823719231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还没上传
材料目录: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材料名称
材料种类
数量要求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灌装说明
手术
住所使用证明
1\n
是的
没有
空白样表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聘任文件
1
是的
没有
\n空白表格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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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的
不
空白表格样本
公司注册(备案)申请表
原创\n
1
是的
不
空表格样本表格
股东、保荐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
是的
不
空表格样本表格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6条:“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根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009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实施国家规定的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布或者批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9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应当向主管机关登记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取营业执照,开办企业。” 第三条 第十五条:“设立合营企业不实施国家规定的特殊准入管理措施的,审批事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特别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布或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如果设立合作企业不实施国家规定的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公布或者批准公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20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国务院批准登记的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20年2月6日修订) 3:“公司必须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36 号,2020 年 2 月 19 日修订)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共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合伙企业必须依法登记并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八条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清算人名单应当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增加《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变更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提出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清算完毕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自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之日起15日内报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合伙企业登记。新增《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到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和其他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新增《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并应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和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自发送变更出资人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方式的变更原因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投资人或者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制作清算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增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首先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下列公司的登记工作: (一)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投资者职责,其投资设立的公司持有50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登记自然人设立的公司用于工商业;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是 (四)经国务院批准登记的其他公司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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