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鼎融vs渠道业务
(一)渠道业务的定义
渠道业务一般是指商业银行、信托、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在内部或外部第三方受托人的帮助下,作为委托人作为渠道,建立一层或多层嵌套结构,为委托人的目标客户实现融资或投资其他资产的交易安排。
(2) 渠道业务逻辑
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对自身资本投资、投资标的、资产负债率、投资比例等有相应的特殊监管限制。许多渠道业务的目的往往涉及规避相关监管要求。
当然,也有一些渠道业务逻辑来满足开户需求。
(三)渠道业务监管趋严
目前,“银信”和“银证”渠道业务已暂停。资管新规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规避监管的渠道服务,并建立穿透式监管机制。
1、2017年12月,《关于规范银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将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纳入银信业务定义。尤其是银信渠道业务受到监管。
2、2018年4月发布的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渠道服务。资管产品可以投资另一层资管产品,但投资管理产品不能投资公募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同时,第二十七条要求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穿透式监管。
3、2018年11月,清政联办[2018]2号文件《关于安全处理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要求,黄金交易所不得与其他金融机构(或一般机构)有关联。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渠道服务。
(四)固定融资业务不属于渠道业务
黄金交易所典型的渠道业务模式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上申请发行。建立嵌套结构,资金通过该结构投资于目标融资方。事实上,北京黄金交易所2011年推出的委托债权投资业务,属于典型的黄金交易所渠道业务模式之一。
至于目前占据各大黄金交易所业务量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笔者似乎不属于渠道业务。与典型的渠道业务委托债权投资相比,在交易结构、流程、参与者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1.交易发起人不同
委托债权投资交易的发起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的融资需求向黄金交易所发出上市申请。
金融产品的发起人为金融家,在黄金交易所交易平台上市,通过投资者认购募集资金。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