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的注册必须符合公司名称注册的规定,即公司名称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引起公众的欺骗和误解。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名称必须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必须与中文名称相匹配,并报有关登记机关登记。
第九条 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三)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部队人数;
(5) ) 汉语拼音字(外文名称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扩展信息: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公司,可以申请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
(一)国有企业;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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