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未经工商??局核实,但经司法局核实。
《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立公司,申请的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关于公司名称管理的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名称查询。在申请居留许可之前符合规定。”
申请条件
(1) 公司只能选择和使用一个名称。
(二)公司名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民族自治地方办事处名称既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文字。
(四)公司名称由三个连续部分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五)合伙企业名称的字号可以使用创始人的姓名后缀或姓氏后缀。
(六)公司名称字号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能包含以下内容和字符:
1. 不尊重民族和宗教习俗;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名称)以上行政单位或地名;
4、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可能欺骗或误解公众的;
6、汉语拼音、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所有汉字数字或具有某种风格的字符;
7、“中国”、“中国”、“民族”、“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眼;
8、以“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示具体经营范围的词语,或谐音词语;
9、与其他已获批或预批的公司名称字号相同或相近;
10、字号包括已获批或预批的其他公司名称中的字号;
11. 经批准在中国大陆(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港澳台地区公司名称中的汉字相同或相近;
12、获准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名称中的中文翻译字符相同或相近;
13. 其他不当内容和文字。
(七)分支机构名称为总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总行名称、城市(含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内)或分支机构所在区的行政单位。地名(带括号的地名)和公司四部分由四部分组成
申请文件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二)与“公司名称”相匹配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拟使用的公司名称应有五至十人,并注明先后顺序;
(三)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创始人近三年未因放弃执业而申请设立的证据。
提交原件时必须对上述复印件进行核实,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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