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注册流程是什么?
1、名称核准;
2、用工商局出具的函件加盖公司印章
3.工商登记;
4、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5、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开立银行账户;
6.税务登记证。
2、外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需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受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字);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经批准才能登记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许可证件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7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审批后出具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授权审批,颁发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范围内;
(二)不要求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国家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综合平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规划挂牌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国务院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部门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应当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下列事项。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对公共设施等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外国投资者。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批复;
(七)进口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四)、(五)项文件可以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自收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认为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不适当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企业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事项,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合同。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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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本金、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六)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工艺、工艺水平及其;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销售渠道和方式;
(八)外汇资金收付安排;
(九)相关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员工的招聘、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
(十)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及解决办法;
(十一)选址和土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的资金、能源、原材料和解决方案;
(十三)项目实施进度;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业务的经营期限。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住所;
(二)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会计审计的六大事项、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发生重大资本变动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的注册程序没有特别规定。分公司的注册流程也很简单。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需要有注册资本,也不需要有公司章程,没有法定代表人。只需要一个负责人。
如何核实外资分行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纳税。\n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免税:
(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投资总额内的资金用于进口自用机械设备、零配件、生产运输工具、生产管理设备;
(三)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包装材料。
前款所述进口材料,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售或再利用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或者补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外,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免、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业务,按照中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可在中国境内可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境外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经中国外汇管理局批准,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支情况并提供银行对账单。中国外汇管理局.
外籍员工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员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外汇收入,按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自由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拨入储备金和职工激励福利基金。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累计提款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不得再提款。员工激励和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确定。
上一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一并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自制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用中文标注。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进行独立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按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经过编制和报告外币会计报表时,应当同时编制外币折合人民币会计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关于审批权限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国投资者可聘请中外会计师查验外商投资企业账簿,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立会计账簿,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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