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名称注册的原则
1.公司名称不能包含以下文字:
1.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3、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政党名称、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兵力;
5、外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公司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包含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公司名称不得包含任何其他公司名称。分公司名称前必须冠以所属公司名称。
5. 公司执照上只能出现一个公司名称。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准公司名称:
(一)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同业公司名称相同,参股公司除外;
2.与其他名称变更不到一年的公司原名称相同;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公司名称相同;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名称如需翻译成外文使用的,公司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进行审批和注册。
名称检查原则
公司名称的注册应当符合公司名称注册的规定,即公司名称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它可能会在公共场合导致欺骗或误解。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名称必须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必须与中文名称相匹配,并报有关登记机关登记。
第九条 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导致公众欺骗或误解;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部队人数;
(五)汉语拼音(外文名称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扩展信息: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公司,可以申请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
(一)国有企业;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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