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批公司名称延期申请材料提交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含指定代理人或共同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意:
1、投资者可申请一次性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六个月),延期后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延期不得再次申请”。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申请续展时应交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者非《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列投资者的,需另行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为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主权领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和其他依法必须登记注册的公司。
公司申请登记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司名称经授权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登记机关批准或拒绝公司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公司名称的使用,保护公司名称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公司的名称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工商预先核准名称的有效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六个月。可在有效期后 30 天内申请再延长 6 个月。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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