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名称不予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被吊销执照不足三年的;企业因前两项以外的原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满一年。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经同一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商业,除非有投资关系;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不反映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名称相同;与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不满3年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中可以有“辽宁”或“辽宁省”字样
一、企业法人(集团)命名为“辽宁”行政区划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团体)可申请“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1、从事第一产业、制造业、高新技术研究与技术服务、经济认证中介服务、物流配送,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 (生产制造企业的企业名称应当包含“生产、制造、加工”字样。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应当包括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等内容。 ,以及企业名称中的科技服务。经济鉴证服务企业是指能够依法出具验资、审计、评估等有效意见的中介机构。物流配送企业的企业名称应当包含物流、配送、快递等字样)
2、从事商业及其他服务,注册资金(金)500万元以上。其中,服务外包法人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限制。限制。
3、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从事建筑、房地产开发。
4、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000万元以上。
二、合伙企业命名为“辽宁”行政区划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合伙企业,可申请“辽宁”行政区划称号:
1、提供验资、审计、评估等服务,投资额100万元以上。
2、投资额500万元以上。
三、个人独资企业命名为“辽宁”行政区划的条件
出资50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四、“辽宁”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区划的名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可申请“辽宁”行政区划称号:
1、会员出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会员跨三个省市以上,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协会。
五、省外企业分支机构命名为“辽宁”行政区划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省级企业在辽宁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申请“辽宁省”行政区划名称:
1、企业名称不包含行政区划。
2.名称为“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的企业。
3、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企业。
4、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5、提供验资、审计、评估等服务,投资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示例:辽宁企名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示例:辽宁/省+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企业字号+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示例:企名网络信息咨询(辽宁/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辽宁省/省企名网络有限公司
4、企业字号+组织形式
示例:企名网络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地市)、县(含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司名称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包括下列内容和词语:
1.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欺骗或误解;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事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名称中若使用“国际”二字,“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业务特征,而只能作为业务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无需使用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国有企业;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4) 国家工商总局局指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或“国际”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China”、“China”、“Nationwide”、“Country”、“International”等词语作为行业限定词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地区)投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以“中国”、“中华”、“民族”、“民族”、“国际”等词语开头;
(二)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民族”、“国家”等字样;
(3) 不包括行政区划。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部门验收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n
(一)具有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
(二)包含同级行政区划并使用控股公司名称字号的企业。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辽宁在线企业名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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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辽宁工商全程电子系统进入,用手机扫描2个二维码上传身份信息。
选择要独立声明的名称。辽宁省已取消工商名称前置审批业务,无需开展核定业务。自我验证通过后,即可继续办理业务。
选择企业注册业务,新设企业应选择独立验证名称对应的公司名称办理业务。
根据系统提示依次填写相关信息,最后需要上传所有股东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房产证明文件。
上传后点击下一步进行签名和中间认证,选择对应的公司管理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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