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结构申请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是行政区划; “安泰新世纪”为品牌名称; “信息技术”是产业; “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
一、行政区划: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为企业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将行政区划置于名称中字号后、组织形式前:
(1)、使用控股公司名称中的字号;
(2)、控股公司名称不包括行政区划。
(三)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区)资企业名称,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2.字体大小:
企业名称字号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除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外,不得以行政区划作为字号
还有其他含义。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字号。
三。行业: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中的经济活动性质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术语表达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类别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以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示。
2、企业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描述企业从事的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五类以上;
http://www.haoshunjia.com/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中型企业名称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同的。相同的。
3、为体现企业经营特点,企业名称字号后可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上地名不视为企业行政区划之名。
4、企业名称不得或暗示有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以组织形式申请。
企业名称由企业投资人依法申请,并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无论是
企业的申请行为,或者企业名称示例的核准行为,应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为根本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由下列部分依次组成:学号
(或业务名称,下同)、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为企业所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市(含自治区,下同)或县(含市辖区,下同)名称位于。”该规定明确了构成企业名称的四个基本要素,即行政区划名称、业务规模、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工商登记预审名称信息变更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批复
国家工商总局批准企业更名,是企业做大做强后进一步做大做强发展的先决条件。
企业名称变更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京审批。审核通过后,下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之后企业需持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到注册地办理具体注册事务。
注册后,仍需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送至北京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办法
申请国家工商总局批准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有两种方式:
一是在当地工商局说明变更需求,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相关信息,然后逐层上报当地工商局,例如按县/区工商局局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报北京市工商局。
这种方法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时间不确定。
另一种方式是由北京华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客户需在当地工商局出具格式的企业名称变更批准函(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公司注册地商务局,加盖企业名称变更批准函原件和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将指定代理人和共同委托代理人证书寄给我司,我司报国家工商总局,5个工作日左右收到变更企业名称的批复通知!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并出具批准证书应发出。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出具批准证书:
(一)在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
(二)不要求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国家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综合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报外交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经贸合作备案(外经贸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对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受国家进口限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规定事先征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管理机构。
外国投资者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应当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下列事项。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对公共设施等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外国投资者。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通过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批复;
(七)进口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四)、(五)项文件可以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将其签署的合同副本提交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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