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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核名要求

发表日期:2022-03-17 10:30:33
要求国家工商总局核定公司名称的前置条件 公司应根据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类型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业务标志性词语。尤其是体现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规模、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发展”等词语;使用“行业”一词时,应有三个以上的子制造公司。 , 科技公司。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分类的类别使用特定的行业名称,也可以在名称中确定失业或企业特征的词语时使用通用词语。 公司名称代表公司的标志和公司的第一条广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公司名称是公众了解一家公司的第一方式。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采购商品或选择合作伙伴时,通常都会首先通过公司名称搜索对象。在不查看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公众只能通过名称中的行业或业务特征来了解其业务。也就是证人所说的“卖什么,喊什么”。因此,公司名称中的行业或业务特征的措辞必须准确,此处所提及的准确性并不一定与业务范围相对应,也不旨在表示或暗示业务存在于公司范围之外。这生意。例如,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第二类和第三类旅行社不能称为“国际旅行社”,从事国内贸易的公司不能称为“国际贸易公司(或中心)”。 因此,企业应谨慎选择名称中的行业或业务特征词,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公司在名称中使用的行业或业务特征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审批事项的,公司在申请名称核准时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申请预审时不得提交。公司名称核准,但申请必须向公司登记提交相关核准文件,如不能提交,该申请的预核准名称将失效。对此,企业在申请名称核准注册时应慎重考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工作和时间浪费。 公司业务超出国家行业部门分类的,可以选择类别名称或使用通用名称来描述公司名称中不得反映公司经营所在的行业。 外国投资者是具有知名商号的公司,如果在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美元以上,则不得在唯一名称中加上“失业”或“商业特征”等字样。所有权名称。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企事业单位已从单一企业向多组织转变。该业务已成为一种家庭经营现象。企业界也有人呼吁将名称中的行业更改为主要行业名称甚至没有行业字眼。但是,一切都有它的两面性:不一定要选择一个大行业的话,调整公司的业务方向不会影响公司的名称,这对一些大型的初创公司来说未必是有利的。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没有专长和突破口的企业很难进入局面,单方面在大行业中追求大牌,往往会压倒专长,失去第一次推广自己的机会,同时失去一个群体对潜在客户来说,结果是得不偿失。因此,公司名称中行业或业务特征词的选择,是否选择通用语言或不使用行业或业务特征词应视各公司自身情况而定,不能一味追求大牌大牌名字。 命名要求的预先批准 国家工商总局变更公司名称许可 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公司更名,是公司在前次交易做大做强后,继续做大做强的必要举措。 公司名称变更须经国家工商总局在京审批。一经批准,将发出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 然后公司需要带着公司更名批准通知书到当地注册处办理具体的注册事宜。 注册后,仍需将修改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到北京市工商总局办理注册! 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变更公司名称的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批复目前有两种选择: 一是向当地工商局说明需要变更,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相关信息,然后逐班向当地工商局报告,例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区工商局。 这种方法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时间不确定。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北京华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备案。客户需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格式的《公司名称变更批准函》(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并附上批准函原件公司名称变更及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指定代理人和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寄给我司,我司报国家工商总局,我们将在大约 5 个工作日内收到更名许可通知!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发布。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批后的证书: (1) 在规定的投资许可权限内; (二)不要求政府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和外贸出口配额总体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向外交部备案。批准后15日内经贸合作(外经贸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以下统称简称审批机关)。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包括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受国家进口限制的,必须按照有关执法机关的规定,经有关外贸部门事先批准。 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前,应就以下事项进行申报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业务规模和范围、生产产品、使用的工程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公共设施要求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通过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提名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进口材料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一)、(三)项的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四)、(五)项文件可以为外文,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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