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举办以职业技能为重点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由国家规定,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民办学校的设立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提交设立申请材料——提交正式申请材料——接受专家组的评估和检查——研究批准审批机关——民政登记。
发起人(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后,发起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正式申请材料。
审批机关对主办单位(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要求后,组织专家组对筹建学校进行考察评估,由专家组撰写检验评价报告并报送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召开会议研究是否批准设立;获得批准后,主办单位(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持办学许可证等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主办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水平、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资金募集及管理使用情况等;
2、发起人的名称、地址或名称、地址;
3、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国家产权;
4、捐赠财产必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赠财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设立批准;
2、学校设立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第一届校董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成员名单;
4、有效的学校资产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会计师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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