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核名是指企业名称在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登记。此类名称可以没有行政区划,直接由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如:长江+科技+有限公司),不受地域限制。
申请此类名称的前提是企业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000万。符合条件的,新设企业和已设立企业均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登记。
包括一些规模较大、有影响力的集团公司、实业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和一些非行业公司名称,使用中文公司名称的外国公司,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符合相应条件的备案已实现企业名称在国内的专有权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等;
2、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民族”、“国家”等字样;
3.不包括行政区划。
扩展信息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
(二)申请人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住所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所需材料:
(一)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二)申请名称以“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为前缀,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复印件。
参考:百度百科:国家工商总局核名
外商投资企业核定是什么意思
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结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清算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名录;
(三)提出财产估价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责任 已缴但未缴的;
(七)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代表外商投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企业资金汇出、携带出境,不得自行处置企业财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后,其净资产和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视为利润,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和处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享有优先购买权。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终止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均由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承保。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居住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其全部资金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和港澳台员工可自备合理的交通工具和生活必需品,并按中国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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