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报送,按上述分步进行。加速名称验证可用
处理水平检查
提交材料的公司名称延期申请规范预先审批
1、投资者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知书》有效期为一次(六个月),延期后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适用不再申请续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申请续展时应交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者非《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列投资者的,需另行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为加强公司名称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和其他依法需要登记的公司。公司申请登记时,公司名称经公司名称登记机关核定。公司名称经授权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权。公司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登记机关批准或拒绝公司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公司名称的使用,保护公司名称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公司的名称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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