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可以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一)业务主管审核通过;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在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三分之二)非企业单位的启动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地方。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教育行政部门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部门。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成威企业服务号:tianjin336 已授权转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要求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业)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点;
(2)名称中注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指学校、学院、花园、医院、中心、研究所、研究所、博物馆、车站、俱乐部、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以“一般”一词为前缀;
(三)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冠以“一般”二字。 “中国”、“全国”、“中国”等字样;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州)、县(县级市)为前缀位于。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或有封建迷信;不得包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宗教界的名称。寺庙、寺庙和教堂的名称(佛教和道教寺庙、寺庙、伊斯兰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名称,不得使用名称。
3.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企业(企业)
(一)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门培训(学习)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辅导)学校或中心等教育事业;
(二)卫生服务,如私人门诊(机构)、医院、私人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机构)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间文艺演出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所(机构)等。 ;
(四)民营科研机构(机构、中心)、民营科技传播或推广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价机构(中心)等科技事业;
(五)体育事业,如私人体育俱乐部、私人体育场馆、体育馆、研究所、俱乐部、学校等;
(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职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劳动事业;
(七)民政,如民办福利机构、疗养院、疗养院、敬老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如民营评估咨询服务中心(办公室)、民营信息咨询调查中心(研究所)、民营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10) 其他。
四、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程序
(一)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应当根据拟持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的业务(机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申报。提交申请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所有有效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核;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完成网上登记手续,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 登记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领证后,向民政部民办服务中心申请盖章;在国家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在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可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账户,并提交下列文件:
转资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验资目的;设立登记批准 申请文件编号;申请遣返的资金数额;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申请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基本情况及设立可发挥的作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拟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营业务范围、启动资金、主办单位介绍等。申请书由主办单位签字或盖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文件(注明同意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的,加盖国徽);
(三)章程草案(根据章程范本编制);
(四)住所使用权证明(出租住所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住所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免费提供的;该证明必须由房产所有人出具及房产证复印件);
(五)资助证明(注明捐赠金额,作为拟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基金,并承诺该基金为捐赠人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捐赠单位印章);
(六)负责人名单(董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所属单位);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04号);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审批表》(编号:05);
一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领取验资通知书,按要求验资。那么,今天诚威企业服务小编就在这里给大家讲解一下。我们将在不久的将来推出更多关于敏飞的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我们进行更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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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一)申请条件(第八条)
1、单位审批;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结构;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n
5.有必要的地方。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国”等字样。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成威企业服务号:tianjin336 已授权转载
(二)申请材料(第九条)
1. 注册申请;
2、业务主管的批准文件;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n6。章程草案。
(三)章程规定的事项(第十条)
一、姓名、住所;
2、经营宗旨和范围;
3、组织管理制度;
4、代表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的法律程序;
5、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未登记情形(第十一条)
(一)有证据表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和经营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 申请设立时弄虚作假;
3、同一行政区域内有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不设立;
(四)拟任负责人已经或者已经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明申请加盖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图案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设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启动资金、宗旨和经营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必须在本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第二十条第三款)公示费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过程中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诚威企业服务小编,我会为大家带来更全面、更专业的资讯。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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