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名称不予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被吊销执照不足三年的;企业因前两项以外的原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满一年。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经同一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商业,除非有投资关系;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不反映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名称相同;与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不满3年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示例:苏州市/市企名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示例:苏州/城市+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n2。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示例:企名网络信息咨询(苏州/市)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苏州/城市+企名网+有限公司
4、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企名网络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州)或县(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为前缀。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司名称不得包含的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词语:
1.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3、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部队人数;
5、汉语拼音(外文名称除外)、数字;
\n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名称中使用“国际”二字,“国际”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征,只能用作业务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以“苏州”或“苏州市”为前缀\n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国有企业;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或“国际”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作为行业限定词;
(二)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区)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以“中国”、“中华”、“民族”、“民族”、“国际”等词语开头;
(二)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民族”、“国家”等字样;
(3) 不包括行政区划。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部门验收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n
(一)具有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
(二)包含同级行政区划并使用控股公司名称字号的企业。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苏州个人公司注册核名
苏州公司注册验证要求
如果名称未申请特殊保护,不与其他公司的名称保护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
如果不是财富500强等大公司注册,公司注册名称审批可以成功。
名称相同但公司注册仍能成功的情况包括:
1、不同地区、不同市县两级行政区划
2、同一地区,但所属行业不同。
办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条件: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XX(市)+商号(商号)+行业(或行业特征)+组织形式;
(二)所使用的商号不得与同行业其他经批准或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或无行业标示名称中的名称(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不得与变更名称不满1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
(四)不得与原已注销的名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名称为“XX”省的公司必须遵守《XX省省名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六)企业名称前冠以“中国”、“中国”、“民族”、“国家”、“国际”等字样,或“中国”、“中国”、“全国”等字样,名称中使用“国家”等名称不包含行政区划的,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七)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企业分公司名称前应冠以所属企业名称;
(八)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
(9)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由两个或多个字符组成。不得使用行政区划作为字体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暗示有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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