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核准名称将自动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
(一)与经同一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授权或者登记的企业具有相同的名称、商号,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在其他公司更名不到一年。原来的名字是一样的;
(四)与被注销未满3年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
(1)公司名称一般应由以下部分组成:深圳(市)+商号(商号)+行业(或行业)特征)+组织形式; (以深圳为例)
(二)所使用的商号名称不得与同行业或未指定行业的其他授权或注册公司名称中的商号(商号)相同,但与投资关系除外;
(三)不得与变更名称不满1年的其他公司原名称相同;
(四)不得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公司名称相同。相同;
(五)以“广东”为前缀的公司名称必须符合《广东省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6) 公司名称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头或“中国”、“中华”、“民族”、“国家”等字样名称中使用等词语或者名称中不包含行政区划的,必须符合《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如B、深圳市多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7) 公司名称不得包含任何其他公司名称。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所属公司名称;
(8) 公司名称必须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时,不要使用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
(9) 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应为两个或多个字符。行政单位不得作为文字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单位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 公司名称不得明示或暗示有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司名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工商登记核验的禁售期
提交企业名称更新申请的预先批准规范
1、《公司名称预核准申请表》(含指定代理人或共同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意:
1、投资者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延期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重新申请。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申请续展时应交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者非《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列投资者的,需另行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为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主权领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和其他依法必须登记注册的公司。
公司申请登记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司名称经授权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公司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登记机关批准或拒绝公司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公司名称的使用,保护公司名称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公司的名称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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