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名称注册的原则
1.公司名称不能包含以下文字:
1.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在公共场合容易引起欺骗或误解;
3、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部队人数;
5、外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公司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包含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公司名称不得包含任何其他公司名称。分公司名称前必须冠以所属公司名称。
5. 公司执照上只能出现一个公司名称。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准公司名称:
(一)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同业公司名称相同,参股公司除外;
2.与其他名称变更不到一年的公司原名称相同;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公司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公司名称如需翻译成外文使用,公司应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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