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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在民政部门核名要多久

发表日期:2022-03-21 10:54:55
向公民登记处申请《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证书》。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禁令》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保荐人资格证书; 3、拟设立福利机构的经费证明; 4. 拟建福利设施永久所在地的证据。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港、澳、台、华侨和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省人民政府外经贸厅核实。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方案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基本标准进行检查,作出批准决定。或该机构拒绝并让出。批准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保荐人。 第十条 经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 扩展信息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的基本条件: 1、有常设办公室、必要的住房设施和室外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方便残疾人使用设计规范》; 3、有与服务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的启动资金; 4、规章制度完善,设施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要求; 5、有相应的服务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具备卫生部门规定的资质。 ,护士和工作人员应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设立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设立认定证书》的书面报告。机构”; 2、民政部门发给社会福利机构的许可通知书; 3、中介机构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意见; 5、资本审计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6、章程和组织的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和员工健康证明复印件; 8. 其他所需材料。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过渡办法 养老院多久能获得民政部门批准 民政部发布新指令:建设养老院不需要许可证! 1月2日,民政部印发通知,督促各级民政部门抓紧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口》,该草案经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8年12月29日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通知要求,自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停止受理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通知要求是什么?出版商邀您一起查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9 年 4 月 29 日 2018 年 12 月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并颁布了第24号总统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如果在公布日期前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则终止审批,并将申请文件退还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级民政部门不再进行许可或变相异名审批。已领取养老机构安置证,在有效期内仍有效的,安置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续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和信息交流,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一- 养老机构注册“一站式”服务,线下“走一扇门”和“最多跑一次”现场办理,最大限度地方便申请人。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撤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坚持“一门、一网、一次”的办事原则,实行首问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窗口的监管审批到外面的世界。观点。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注册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时,由民政部门承担专业监察股职责。对内可以确定,社会组织登记部门承担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构的具体工作,养老服务部门承担业务监管的具体工作。非公共事务部门(如行政审批办公室)授权设立注册的私人营利性养老金计划和商业养老金计划。 养老机构登记后可开展服务活动,应向民政部门报告公民登记处出具收据确认书,并提供有关老年护理设施运营框架条件的书面信息,以及该地区当前的老年护理服务资金概念和措施清单。民政部门行使业务监管职责的养老机构,可相应简化申请手续。养老机构入驻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按照国务院理顺放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各市要创新养老设施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综合监管体系。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设施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认定存在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将在限期内如此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特种设备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住建、都市农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并积极配合后续调查。情节严重的,将及时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吊销登记证书。民办非营利性养老金计划是捐赠法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认真履行行政职责,防止性质变化.各市要积极调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如B. 养老服务信用评级、守信激励、失信处罚。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推动将修改老年护理许可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国家法规纳入立法工作计划。清理与许可证管理直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建设运营补贴等配套政策,及时修订完善,确保政策不因公证制度改革而被打破。地方民政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宣传”的要求,及时提供法律修改、改革措施等公共场所的主要内容,支持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服务。会员和老人都能理解和掌握。 民政部将在修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时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指导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民政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以便尽快提出改进措施。文末提供了《养老机构登记表》等文件样式,供工作中的各个地方参考和使用。 附录: 1. 养老机构入院规程的制定 2. 开具入住养老院收据 3. 养老设施概况的通报 4.承诺宣言 民政部 2019 年 1 月 2 日 民政部网站返回公司名称网站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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