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避免了提前对已注册公司进行名称登记和核名的安排,大大降低了在进行贸易和公司注册审查时被拒绝名称的可能性。如下:
公司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同一行业的公司,除有投资关系外,名称、商号相同;
2、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登记的公司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其他公司更名不到一年。公司原名称相同;
4、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公司名称相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命名规则:
⒈ 避免误导性名称。
⒉拒绝带有负面含义的名字。
⒊ 避免使用字母和数字。
⒋字号部分的数字不要太大。
⒌部分的单词应该是易读易写、易记的。
⒍字体大小应符合消费者口味。
⒎公司或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任何其他公司或企业名称。
⒏公司名称不得侵犯其他公司和公司的冠名权。
⒐ 不得包含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内容。
⒑请勿使用在 3 年前被撤销或删除的公司名称。
⒒ 不得使用与其他公司名称变更不到一年的原名称相同的名称。
⒓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商标可作为字体大小申请公司或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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