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流程
1. 公司名称核准 2. 预先核准(仅在需要时) 3. 加盖各股东印章 4. 开立银行验资账户 5. 出资公司注册资本 6. 出资银行验证报告 7. 申请社会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加盖公章、财务章及备案 9. 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IC卡; 10.索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名称核准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已达到规模的投资公司名称允许使用“共同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名称可使用“创投基金”字样。 3、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形式,注册成立时的实收资本(实际实缴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以上,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义务足额。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不属于此限制)。 5. 至少 3 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管理和运营股权共同基金的经验或同等业务经验。 6.基金型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为:非证券投资、投资管理和咨询。 (基金公司可申请上述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借贷;2.公开买卖证券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公开募捐 4.担保7、基金型公司不得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但其所投资的非上市公司上市后,其持有的非转让部分和配售部分为免除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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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核对姓名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前提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设立。说明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至少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有明确可行的资金管理计划;熟练的基金管理人才;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需要办理以下手续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
(一)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必须由至少两名符合条件的发起人提出。主保荐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文件: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保荐人情况;赞助协议;负责筹备工作清单、简历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材料的人员。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的出资方式、初始认购及存续期间持有的基金份额份额、发起人成为主要发起人等。
(四)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时间为6个月。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筹建期间不得开展资金管理等业务活动。
(五)基金管理公司准备设立,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业并提交以下申请文件:筹建资料、验资证明、人员资料、内部组织机构和职能结构、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和技术设施、资金管理方案和业务规则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材料。本公司章程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 4 号制定。
(六)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凭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注册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
(七)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在指定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由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缴纳。
名称核准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达到规模的投资公司名称允许使用“共同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术语可能含有“创投基金、创投基金”字样。 “北京”可以作为商号和商号之间的行政分隔符。
3、注册资本(出资额)不少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注册成立时的实收资本(实际实缴出资)不少于100万元,注册资本5年内根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不属于本限制范围)。
5. 至少 3 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管理和运营股权共同基金的经验或同等业务经验。
6、基金型公司的经营范围被批准为:非证券业务投资、投资管理和咨询。
(基金公司可申请从事上述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授信;2.公开证券投资交易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公共采购基金4、为被投资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七、基金型公司不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但其所投资的非上市公司上市后,其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股份配售部分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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