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已获批准,可重新批准,属于公司名称变更。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在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自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企业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名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注销登记确认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的商务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具有投资关系的,具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其他企业名称变更少于1年原名称相同的;
(四)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不满3年;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企业名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注册审核后不想做
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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