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立,旨在加强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中的失误,增强商标意识,给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个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机会。利益。杜绝权利冲突的后果。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是在先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或法人。
异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商标违反禁止条款。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公布的商标不合法,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予注册的意见。那么为什么会有商标异议,它有什么作用呢?商标异议具有三个重要功能:一是保护在先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二是保护商标初审员的在先申请权;三是防止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不应有的商标专用权。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在商标公报上公布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至注册公告前一日止。 [1]
1、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重要程序。
我国《商标法》确立了注册原则和在先申请原则作为确权的基本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法律规定了一套完整的商标注册程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后,首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查程序,即商标局审查员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被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初步核准并在《商标公报》上公布。之后进入商标异议期,任何人均可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审商标提出异议。一旦对初步批准的商标提出异议,启动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异议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异议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
2、商标异议是对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和审查标准应用于具体商标审查的实践活动。这种做法不可避免地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
(一)在客观方面,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判断所申请的商标与其他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是否相同(下)。 (简称在先商标),即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这项工作在技术上主要依靠商标注册管理自动化系统。自动化系统将所有在先商标纳入数据库,审查员通过审查程序对数据库进行检索,将申请的商标与符合条件的在先商标进行比较,并作出判断。
但是这种方法有两个缺陷:第一,数据库中记录的信息可能存在错误。由于数据库的建立是通过人工完成的,数据库记录了数百万条商标信息,出错在所难免。其次,审查程序本身无法检索到所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极为复杂,审查程序的设计虽然尽可能全面地考虑了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种类,但显然并非面面俱到。例如,对于具有相似字形的字标,用现有的检查程序很难检索到它们。
(2)在主观性方面,由于考官在专业范围、知识和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个体差异,考试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于同一类案件,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
(三)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工作仅依据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一般只能判断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禁止条款,与在先商标是否一致。冲突判断。对于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问题,难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实质审查工作。
因此,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工作并不能保证所有初审商标完全符合法律要求。也就是说,一些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确实存在缺陷。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可以对被异议商标进行进一步审查,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标进行认定,不予注册。因此,商标异议是对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
3、商标异议提高了商标局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公众对商标局工作的监督。
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公众(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商标局的审查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对商标局的工作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4、商标异议有利于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工作中,难以识别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的商标等情形。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一定名誉。同时,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审查标准的执行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在先商标权人也可能认为初步审查和商标的批准侵犯了其权利。通过异议程序,在先权利人和在先商标使用人可以说明反对注册被异议商标的事实和理由,防止有缺陷的商标获准注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也赋予被异议人提出抗辩的权利,被异议人也可以通过抗辩对异议的理由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从而允许自己申请的商标尽可能注册。
工商名称核查异议及途径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查并在初步审查公告后进入三个月的异议期时,一旦有人提出异议,将启动商标异议程序。申请注册的商标成为即使已经发布了注册公告,注册公告也是无效的(注:为了及时发布《商标注册公告》,《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满前几天安排印刷版如果商标异议是在异议截止日期前几天甚至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运输时间,就会有异议和“注册公告”)。申请人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取决于商标局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将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抄送异议人,限制异议人收到商标异议的时间。被申请人自等待副本之日起30日内未以书面形式答复的,视为放弃答复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被异议人的异议答辩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的学科资格
被异议人必须是被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异议答辩的,必须附有《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并作出异议裁定通知双方当事人。
2. 有明确的反对理由
对于《商标异议申请书》中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供相应的答辩理由及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及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将可能起决定性作用在异议案件中的作用。
三、答辩期限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必须自收到商标异议函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材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当事人直接提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提交日期为准;如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明确或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期为准。但是,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期的证据。法律虽有此但书,但当事人应尽量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回复并确保邮戳清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期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的日期为答辩日期。如果实际收到日期超过法定异议期限,可能会导致作出裁定,势必给利害关系方带来不利影响,给商标局的异议复审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异议人不予答复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商标局都将依法作出裁定。
4.其他附材料
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异议函副本(确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抗辩)信封连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并送至商标局。
5、被异议人提供的答辩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外文异议答辩书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退还给当事人。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需附中文译文的通知》)
六、补充证明材料的陈述及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异议文件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中说明并自提交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提交异议答辩;提交的,视为当事人填写并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不受理补充答辩材料,异议成立的,被异议人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补充材料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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