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的登记应当符合公司名称登记的规定,即公司名称不得出现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国名称的,其外国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 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II)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三) 外国 (地区) 和国际组织的名称;
(四)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军队编号;
(V) 汉语拼音字母 (外国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和数字;
(六)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扩展信息: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中国” 、 “中国” 或者 “国际” 字样:
㈠国家公司;
(二) 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 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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