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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更名预核名通过重新核名

发表日期:2022-03-23 10:45:32
对于企业而言,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原因需要更改公司名称的情况。这些原因主要包括:(1)想出一个更好更合适的公司名称; (2) 未成功注册的公司名称现在可以注册了; (三)企业发生重大业务变更或扩大后,不能以一般方式表达原公司名称; (四)公司类型发生变化(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 (五)本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这些都是需要更改公司名称的情况。那么,公司名称变更是否需要预先批准?接下来,本文将对这个问题给出具体的解答! 事实上,公司在更改公司名称时,需要预先核对名称,以确认该公司要更改的名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被其他公司占用。因此,公司在有了更改公司名称的想法后,需要提前准备好多个备选公司名称,提前审批,以保证名称的获批。 一、公司更名需提交的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 (三)“姓名” (四)股东大会决议及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五)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工商部门要求的营业执照其他材料。 二、公司名称变更操作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变更公司名称时,通常遵循以下程序: (一)召开股东大会,对意见进行表决,并记入会议记录,表明股东同意修改公司名称和章程; (二)制定新的章程,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到工商部门相关业务窗口领取名称变更登记申请,由法人签字,完成后加盖公章; (四)准备好公司名称变更所需的全部材料(见上),前往工商大厅现场办理; (五)工商部门受理公司更名申请,核实公司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如果材料被审查经批准的,发给新的营业执照,并收回更名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至此,公司名称变更相关的所有操作均已完成。 以上介绍了公司更名是否需要事前审批,以及公司更名所需的材料和办理程序。目前,如果企业在运营期间有更名的要求,需要对文中介绍的内容有详细的了解! 企业名称变更预查重查名称 国家工商总局批准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进一步扩大和发展的先决条件。 企业名称变更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京审批。审核通过后,下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然后公司需要持公司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到当地注册地办理具体的注册事务。 注册后,仍需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送至北京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办法 目前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变更企业名称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在当地工商局说明变更需求,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相关信息,然后逐层上报当地工商局。比如县/区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上汽。 这种方法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时间不确定。 另一种方式是由北京华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客户需在当地工商局出具格式的企业名称变更批准函(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公司注册地商务局,加盖企业名称变更批准函原件和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将指定代理人和共同委托代理人证书寄给我司,我司报国家工商总局,5个工作日左右收到变更企业名称的批复通知!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后出具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授权审批后出具批准证书: (一)在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 (二)不要求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国家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综合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报外交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经贸合作备案(外经贸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对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受国家进口限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规定事先征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管理机构。 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对公共设施等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外国投资者。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通过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进口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四)、(五)项文件可以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将其签署的合同副本提交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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