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应范围
用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养老机构发挥培训示范作用。
2.项目信息
Category: 行政许可,项目代码: MCB002
3.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如果允许,依法办理相应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指导,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
4.验收机构
民政部老年人福利司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5.决策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6的数量。批准
无数量限制
7.服务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其名称、住所、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 具备符合养老机构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
(三) 有与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V) 床数量在10张以上;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申请设立 (I);
(二)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 符合登记条件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 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证书,卫生防疫、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意见,或者消防记录证书;
(V)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物权凭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证明;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和复印件。
9.申请受理
㈠接收模式
1.窗口接待: 民政部行政审批大厅
2.收件: 东城区北河沿街147号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福利处
(II)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上午至11:30下午和13:30下午至16:30
10的基本过程。处理
十一、处理方法
㈠营业执照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 变更许可证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 吊销执照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许可机关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1)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
(二) 养老机构依法终止;
(三)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回许可证的;
(四)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的;
(五) 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许可证后,应当告知有关登记管理机关。
十二.批准时限
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 实地检查不列入时限。
13.民政部不收取养老机构设置费用。
十四.成果交流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可以到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领取设立养老机构的许可证也可以邮寄给申请人。
十五、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咨询渠道
(一) 咨询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人福利处,地址为东城区北河沿街147号3301室。
(二) 电话咨询 :( 010)58123250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向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领导投诉
(010)58123271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 办公地址: 东城区北河沿街道147号
(II)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上午至11:30下午和13:30下午至16:30
(三) 公交路线: 乘坐60路公交车到西拉胡同下车。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情况和结果。
附件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充通知
审批项目验收表
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
相关链接:
民政部养老机构许可证设置细则
民政部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服务守则
如何验证养老机构的名称
所有需要了解申请养老院流程的朋友都想知道。
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机构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举办医院。
合法申请人申请什么组织?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
申请养老院必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人申请组织社会福利组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 (三) 拟议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
证明文件 (四) 拟设社会福利机构的固定场所。
申请人应当持上述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审批。
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和外籍申请人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筹建。并报省人民政府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方案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建与否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开设养老院的条件应该是什么?
申请人在收到民政部门可以申请的答复后,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的机构。能够获得证书的机构应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规定的以下基本标准:
(一)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户外活动场所;
(二)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及残疾人方便建筑设计规范》;
(III) 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称的启动资金;
(四) 有完善的章程,机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 有适合开展服务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
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证书》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一) 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 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建批准书;
(III)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四) 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五) 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六) 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名单、有效证件复印件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VIII) 要求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按照社会福利机构规定的基本标准进行现场受理。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 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证书》后,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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