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企名网上名称自我申报系统报送流程及详解
◆ 网上名称自我申报系统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登记的便捷服务。网上名称申报核准成功,不代表行政许可行为。登记机关在审核申请人当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决定。
◆ 通过网上名称自我申报系统申请企业名称申报时,申请人有义务保证所提交的信息、提交的材料和证件的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对提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对虚假材料和证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隐私信息,并有权酌情修改、删除网上报名服务系统中的各项信息。 ◆ 通过网上名称自行申报的企业名称,自批准之日起保留6个月。申请人获得姓名注册号后,即可到网上注册系统进行注册。涉及预先许可或备案的,需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持有《网上名称自行申报通知书》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到登记机关换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指定代表或共同授权代理人证明等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为保证系统的稳定性,每位申请人每天只能提交3个姓名申请。 ◆ 鉴于网上名称自我申报系统处于试运行阶段,新设立的企业名称可通过该系统进行自我申报。名称变更、分公司名称、集团名称、改制企业名称等业务,需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大厅(地址:赵家浜路301号4楼)进行咨询和网上预约。我局将尽快更新网上名称自我申报系统,确保各类名称注册都能办理。请原谅我的任何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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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疑难核查、疑难杂症处理、上海备案国家局名称
★各区名称、证照、备案、网站审核、三证合一、食品加急证、排队等。
★投资、金融、股权公司变更股权并改名
保留经营范围,保留地址
★ 消除法人监控、法人股东黑名单、异常地址、异常年报等。
★ 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股权基金、股份、集团公司
三证合一,保留虚拟地址和业务范围
(以上服务均在上海)
上海在线姓名验证无法提交\n
●哪些企业名称不予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企业因前两项以外的原因被注销未满一年的。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经同一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商业,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但有投资的除外关系;名称相同;与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不满3年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示例:上海/市企名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示例:上海/城市+企名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n2。企业字号+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示例:企名网络信息咨询(上海/城市)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字号+组织形式
示例:上海/城市+企名网+有限公司
4、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企名网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前加企业所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地市)或县(含市)行政区划名称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的内容和词语
(一)不得包括下列内容和词语:
1.造成欺骗或误解;
3、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部队人数;
\n5。汉语拼音(外文名称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名称中使用“国际”二字,“国际”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征,只能用作业务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以“上海”或“上海”为前缀\n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国有企业;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或“国际”等字眼
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国家”或“国际”等字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China”、“China”、“National”、“Country”、“International”等词作为行业限定词;
(二)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区)资企业名称的,可以使用“(中国)”。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以“中国”、“中华”、“民族”、“民族”、“国际”等词语开头;
(二)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民族”、“国家”等字样;
(3) 不包括行政区划。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部门验收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n
(一)具有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
(二)包含同级行政区划并使用控股公司名称字号的企业。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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