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总局核名材料及要求
国家企业总局核名材料及要求
一、企业申请企业总局核名需准备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股东需提供文件复印件。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各自的出资比例、注册资本金额。
2、提供公司注册地址
3、准备公司名称,5个以上,最好是4个字符。
4、期望的经营范围。
5 股东签署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必须一致。
6、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7、全体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当注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和授权期限。
8、申请名称前缀有“中国”、“中国”、“国家”、“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总局核准名称范围:
1、企业名称无地域。注册资金5000万以上的企业。
2、企业名称无行业描述。注册资本须在1亿元以上,经营范围包括五类以上国民经济产业。
3、公司总局不能使用名称的要求:
1、公司名称中不能出现很多字,公司名称不能带有歧视性,公司名称不能传达负能量。
2、公司名称不能与注册公司名称重复。虽然做起来有点难,但为了避免消费者混淆,任何两家公司的名字都不能重复。
预先批准的公司名称保留 6 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返回企名网站查看更多
总局核定材料及优缺点
国家局审核需要哪些材料
1、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 2、全体投资者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注明权限和授权期限。三、申请名称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等字眼为前缀的,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复印件。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可在工商局红盾信息网下载或向工商局索取和商业。 2. 提交的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请使用A4纸。以上各项未注明需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字,或由投资人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签名。 3、上述需要投资人签字的,由自然人投资人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应当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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