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商号(或商号,下同)、行业或者业务特征、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前冠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市(含地市,下同)或县(含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下同)企业所在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知名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部队人数;
(五)汉语拼音(外文名称除外)和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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