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投资方签字盖章;包含指定委托书);文件样本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获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公章)如果材料是外语,(1)的意见批准变更企业名称(出具并加盖工商局注册的地方),样本文档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获得;(2)指定的代表或证书(3)出资人(股东)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一般”字的,至少有三个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名称应当称为下属企业的名称,由“分支机构”、“工厂”和“分支机构”等文字组成,并明确标明分支机构的行业和地方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以其所属行业及其下属企业一致,可有所欠缺;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关联企业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行名称。
合营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合营成员的店铺名称,但不得使用合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营”字样。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另行提前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单独的提前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应当提交设立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同、章程经批准前,提前分别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提前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应当提交设立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提前提交的全部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对预先单独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予以核准后,发给《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预先独立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其保留期为一年。企业名称经批准筹建期的,应当保留至筹建期结束。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未办理经营登记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自保留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国内核名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由企业设立的负责人申请。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关联企业法人登记,由关联企业设立负责人申请。
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住所、营业地点、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从业人员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查批准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署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注册资本是国家授权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数额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数额。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资本额与实际资本额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特别规定办理。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企业法人的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技术力量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个职业可以为主业,兼营其他职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应当自主管机关或者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经营登记,由登记机关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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