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名称不予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被吊销执照不足三年的;企业因前两项以外的原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满一年。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经同一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商业,除非有投资关系;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不反映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名称相同;与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不满3年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示例:枣庄市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示例:枣庄/同城+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n2。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示例:企名网络信息咨询(枣庄/市)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枣庄市/市+企名网+有限公司
4、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企名网络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州)或县(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为前缀。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司名称不得包含的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词语:
1.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3、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部队人数;
5、汉语拼音(外文名称除外)、数字;
\n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名称中使用“国际”二字,“国际”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征,只能用作业务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命名为“枣庄”或“枣庄市”\n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国有企业;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或“国际”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作为行业限定词;
(二)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区)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以“中国”、“中华”、“民族”、“民族”、“国际”等词语开头;
(二)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民族”、“国家”等字样;
(3) 不包括行政区划。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部门验收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n
(一)具有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
(二)包含同级行政区划并使用控股公司名称字号的企业。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枣庄公司的难名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及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本地区情况后安排。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到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取得土地证。
土地证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合法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土地证时,应当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已开发土地,应当缴纳土地开发费。
前款所称土地开发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或以年计征。
使用未开发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开发,也可以委托中方有关单位开发。
基础设施建设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土地开发费的计征标准,按照中国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按照我国其他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购销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采购自用机械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件、部件、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以下统称“物资”) .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采购物资,可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待遇。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产品出口。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也可以委托中国境内的外贸公司销售或委托中国境外的公司销售。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销售自己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销售自己的产品。
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机器设备,按照中国规定需要取得进口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进口清单直接或通过代理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企业进口的设备和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自用和生产所需物资,需要按照中国规定取得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并向发证机关申请一次。每六个月。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按照中国规定需要取得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六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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