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核准企业更名申请材料提交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含指定代表或共同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笔记:
1、投资者可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延期后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延期申请.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需交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投资者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为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业。
企业申请登记,应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批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对企业名称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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