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因前两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被注销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不满1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与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的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用“辽宁”或“辽宁”来命名
1. 企业法人(集团)命名为“辽宁”行政区划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集团),可以申请“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1. 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制造、高新技术研究与技术服务、经济认证中介服务、物流配送,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生产企业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生产、制造、加工”字样。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科学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推广和科学技术服务的企业名称进行控制。经济认证服务企业是指能够依法出具验资、审计、评价等具有认证效力的意见的中介组织。物流配送企业的名称应当包含物流、配送、快递等字样。
2. (二)从事商业和其他服务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其中,服务外包的公司制度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限制。
3.从事建筑、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
4. 拥有3家子公司以上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000万元以上。
2. 合伙企业拟命名为“辽宁”行政区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以“辽宁”行政区域名称命名:
1. 出资100万元以上的,提供验资、审计、评估等服务。
2、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
个人独资企业命名为“辽宁”行政区划的条件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辽宁”行政区划。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命名为“辽宁”行政区划:
1.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总投资100万元以上。
2. 农民专业合作协会会员遍布全国3个以上省级城市,总投资100多万元。
5. 辽宁省以外的企业分支机构更名为“辽宁”行政区划的条件
辽宁境外企业在辽宁设立分支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1. 企业名称不包含行政区划。
2、企业名称用“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international”等字。
3、在名称中间使用“China”、“China”、“nationwide”、“country”等词。
4.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5、提供验资、审计、评估等服务,出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辽宁/省份+企业名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信息咨询(辽宁/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辽宁/省企名网络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前面应当加上企业所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内容和文字
1. 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文字、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它应该符合海关的贸易术语,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不能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前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下列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名称:
(1)国家的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7)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或“international”等词语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汉字作为行业限定语的企业;
(二)在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1)“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语;
(二)在名称中间加上“中国”、“中华”、“全国”或者“国家”字样;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主管部门受理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一)在同级行政区划之前的;
(二)含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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