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名称报工商局,审核通过后出具清单,清单上的批准通知号,填写清单上的批准通知号即可。
公司设立前,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批准后,将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作了进一步规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始工商登记前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性研究报告通过后,在合同、章程批准前,应提前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扩展信息: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由全体投资者指定或委托的代表,应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及证明: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二)指定代表或者受托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和委托资格证书;
(三)代表或受托代理人机构和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和受托人资格证明;
(四)全体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参考:百度百科-名称核准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预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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