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预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投资方签字盖章,包含指定委托书),样本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获取;
(2)出资人(股东)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文材料需附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企业名称核准所需材料:
1. 二、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 .全体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权限和授权期限。在申请名称中标明“中国”、“中华”、“国家”、“国家”或者“国际”字样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副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核名,服务流程
规模+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中资”是品牌名称,“控股”是行业特色,“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控股”为行业特色+“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字体大小大于2(含)字,行业应易于理解并与主体范围一致
的资源
[详 细 介 绍]
工商机构核名认证证书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投资方签字盖章;包含指定委托书);文件样本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获取;(一)批准变更企业名称的意见书(由注册地工商局出具并加盖公章);文件样本可通过电子邮件获取;(二)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书面材料(由注册地工商局出具并加盖公章);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企业委托);(3)投资者(股东)的资格证书(一份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公章);(4)营业执照副本(盖公章)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一般”字的,至少有三个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名称应当称为下属企业的名称,由“分支机构”、“工厂”和“分支机构”等文字组成,并明确标明分支机构的行业和地方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以其所属行业及其下属企业一致,可有所欠缺;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关联企业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行名称。
合营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合营成员的店铺名称,但不得使用合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营”字样。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另行提前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应当提交设立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同、章程经批准前,提前分别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提前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应当提交设立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的建议后予以处理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应当自提前提交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
登记主管机关对预先单独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予以核准后,发给《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预先独立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其保留期为一年。企业名称经批准筹建期的,应当保留至筹建期结束。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未办理经营登记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自保留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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