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准备以下材料:
所有投资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投资者是公司,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资本金额和所有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公司名称(最好5个以上)、公司业务的大致范围、公司注册地址和所在县。
姓名查询完成后,有关部门将接受信息。查名获批后,会提前通知您,并发给查名批准书复印件、一套印章(公司印章、财务印章、法人印章、股东印章)、银行确认函.
名称权限范围要求:
没有地区的公司名称。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
没有行业描述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须在1亿元以上,经营规模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五类以上。
公司名称批准前缀。
批准带有国家前缀的公司名称。
国家级事业群名称审批(含事业群)
包含“国际-国际”一词的名称获得批准。
批准含有“(中国-中国)”的名称。核名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希望你能成功验证名字
核对外资企业名称有什么意义?
外资公司的存续、解散和清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债权人会议;
(二)收购、清算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目录;
(三)提出房地产估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债权的收回和债务的清偿;
(六)追回拖欠股东的款项;
(七)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代表外资个人企业起诉和应诉。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前,外国投资者不得从中国境内汇出、携带企业资金,不得自行处置企业财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后,其净资产和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利润,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公司清算后,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营业执照。
如果一家外资公司清算和出售财产,同样的条件适用国内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享有优先购买权。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进行清算和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终止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的任何保险都应由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承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法人或者商业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法人及其他商业组织或个人,以及海外中国公民在内地开展业务,其全部资金归其所有的,请参照本实施细则。
外籍员工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员工可携带适当的交通工具和自用生活用品,按中国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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