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立商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执业场所; (三)具有三名以上合格的专职专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启动资金。第六条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 (三)从业人员名单、履历、居民身份证、资格证书,以及辞去公职或与原单位脱钩的情况。 (四)启动资金的资信证明和办公场所使用情况;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吉林省办事处核名材料
公司名称不在工商局核实,而是在司法局核实。
《商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立商号,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关于商号管理的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名称查询。在申请设立许可证之前。”
申请条件
(1) 企业只能选择和使用一个名称。
(二)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民族自治地方办事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四)企业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三部分依次组成。
(五)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创始人的姓名后缀或者姓氏后缀作为字号。
(六)公司名称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字符:
1.、不尊重民族和宗教习俗;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名称)以上行政区划或地名;
4、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由汉语数字或具有排序性质的字符组成的所有字符;
7、“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International”、“Center”、“Group”、“Alliance”等字眼;
8、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示特定业务范围的词语或其谐音文字;
9、字号与其他已获批或预批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
10.字号包括其他已获批或预批的公司名称的字号;\n
11.与获准在中国大陆(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港澳台机构名称中的汉字编号相同或近似;
12、外国公司名称的中文译名相同或近似;
13、其他不恰当的内容和词语。
(七)分支机构名称为总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总行名称、城市(含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或分支机构所在县的行政区划。地名(带括号的地名)和商号四部分依次由四部分组成
申请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二)符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拟使用的事务所名称应有五至十名候选人,并注明入选顺序;
(三)拟设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拟设立的公司创始人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创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因停止执业而受到处罚的证明文件。
提交原件时必须对上述复印件进行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一式两份。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