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天津市各类企业名称库可进行网上核名
人民网天津12月1日电(张景奇)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天津市各类企业名称数据库,建立名称查询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公开查询服务。这是继今年6月1日自贸区开展企业名称自主查询改革试点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推出的企业名称优化服务新举措。
名称库的开放范围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名称。主要有六类:一类是存续企业的名称;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市场营业执照且尚未注销的企业名称;四是企业名称被撤销或者被撤销后未满3年或者因其他原因被注销未满1年的;已申请但尚未获批的企业名称;六是已获批但尚未注册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除了六类企业名称外,名称查询系统还开放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名称查询系统可在IP地址栏输入http://www.zhucesz.com/或通过任何互联网引擎搜索“天津(市)名称查询”或直接通过市政市场门户网站访问监督委员会 名称查询系统执行名称查询。通过名称查询系统,查询者可查询公开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信息,包括企业类型及名称预受理、待审、待审、已批准、在用、注销、撤销、事后保留等状态。改变。为提高名称核准效率,名称查询系统还可以为需要名称预核准的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预核服务,并提供待申请名称的查询和比对服务,方便申请人取名。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将大大提高名称审批的效率。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
天津核名天津
● 哪些天津企业名称不予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企业在3年内被撤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企业因前两项以外的原因被注销未满一年的。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企业名称、商号相同(企业名称、商号相同,不反映行业特征),具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名称相同;与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不满3年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天津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示例:天津/市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示例:天津/同城+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机构
示例:XXX信息咨询(天津/市)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机构
示例:天津/市+XXX+有限公司
4、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XXX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前应冠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地市)或县(含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天津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包括下列内容和词语:
1.;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三)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事机关、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单位编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企业名称、商号相同(企业名称、商号相同,不反映行业特征),具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名称相同;与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不满3年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如果名称中使用“国际”二字,“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业务特征,而只能作为业务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 哪些公司名称不能以“天津”或“天津市”为前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公司的公司名称不得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n(1) 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 n(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或“国际”等字眼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词语作为行业限定词的企业;
(二)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区)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 国家工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以“中国”、“中华”、“民族”、“民族”、“国际”等词语开头;
(二)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民族”、“国家”等字样;
(3) 不包括行政区划。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 当地各级工商主管部门的受理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n
(一)具有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
(二)企业包含同级行政区划,使用控股公司名称字号。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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