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司名称不被批准?
(一)申请登记的公司名称与下列情形的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公司被撤销未满3年;执照被吊销不足三年;公司因前两点以外的原因未完成注销登记一年。
(二)公司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业公司名称、商号相同商业,不包括有投资关系的人;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企业名称和商号名称相同,不反映行业特点),但具有所有者权益的除外;名称相同;与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公司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公司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公司名称通常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架构+公司名称+分公司+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示例:大连/企名网城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行政部门+公司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示例:大连/同城+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公司名称+行业+行政部门+组织形式
示例:公司名称网络信息咨询(大连/市)有限公司
3、行政部门+公司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大连/城市+公司名称网络+有限公司。
4、公司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公司名称网络有限公司
(二)公司名称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州)或县(含直辖市)的行政区划名称为前缀。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司名称不能包含的内容和文字
(一种) 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和词语:
1.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在公共场合引起欺骗或误解;
3、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部队人数;
5.汉语拼音(外文名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二)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使用外文、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
(3) 名称中使用“国际”二字时,“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业务特征,只能作为业务特征修饰语,应符合行业术语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公司名称不能以“大连”或“大连市”为前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公司的公司名称不得包含公司所在行政单位的名称:
(一)国有企业;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或“国际”
名称中使用“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或“International”等字样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作为行业限定词;
(二)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地区)出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 特点。
主要内容为《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总局认定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公司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管理,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以“中国”、“中华”、“民族”、“民族”、“国际”等词语开头;
(二)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民族”、“国家”等字样;
(3) 不包括行政单位。
主要内容为《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当地各级工贸主管部门的认可程度
未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公司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一)有同级行政部门的公司;
(二)包含同级行政区划并使用控股公司名称字号的公司。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大连市民政局网上核名
大连市民政局通知!
8月16日
大连市民政局
发布通知
01
养老金计划恢复通知
法规
8月16日起,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福利院、疗养院、疗养院、光荣院、残疾人照料中心、常年病照料中心,下同)解除对住院人员的关闭被命令进入医院的医院工作人员返回; 8月23日起,亲属可预约恢复探视; 30起有条不紊。
同时,印发了《养老机构服务规范有序恢复工作规范(第二版)》,呼吁各市级公务员继续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疫情发展,有序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规范恢复工作,及时调整防控措施。一旦发生疫情,要尽快对养老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护理人员的安全。
02
民事和社会事务领域的服务机构
有序恢复工作秩序
根据大连市政府巩固和扩大疫情防控成果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要求,现就恢复民政服务工作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如下:
一、持续支持恢复部门正常工作
即日起,民政领域所有救护车服务、殡仪馆、婚姻登记处等服务设施有序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各部门要保持高度警惕,坚持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和日常运营服务工作“双推进”,进一步巩固疫情防控“零感染”成果,努力全年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二、做好救灾组织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一)救助管理机构应要求“民政部办公厅继续遵守《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恢复劳动秩序的通知》(民电[2020]2020年第10号)有关要求。 47)、坚持,做好站内服务区和工作人员的日常环境消毒和卫生防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站内。对到达的救援人员,要做好登记扫描、测温消毒等防控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发放、宿舍等救援工作标准,及时提供合格的返程服务,做好防护。服务对象和人员的健康,以及保障生命安全。
(二)殡葬承办人要加强疫情防控策略宣传,引导和劝导群众以简单、快捷、非高峰的方式进行葬礼,减少逗留时间应佩戴口罩,保持20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保持1米。殡仪馆已推迟恢复正常的告别和叫醒服务,直至另行通知。墓地等祭祀场所要着力加强“中元节”、“冬装节”等传统祭祀日的服务保障,制定祭祀活动工作和应急预案,防止踩人、堵车、火灾和其他 牺牲行为中的事故。
(三)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这样做做好通风消毒、佩戴口罩、挂号员与当事人物理隔离等日常防控工作,开展预约挂号服务,加强电话、网络或微信预约服务保障,与当事人确定具体办理时间。尽可能提前实施分批、分期登记,尽量减少人群交叉感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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