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司股东身份,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解散或终止经营,二是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或者终止经营的,公司应当凭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公司章程、法院文件和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办理公司的撤销;股东身份随公司自然解除。
公司解散、终止经营、注销后,股东身份自然消失。股权转让是指取消股东身份,首先要将股权转让出去,然后单位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称,最后单位拿股权转让协议,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到市场监督管理分公司办理股东变更。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享有本条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购买权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地在公司章程和股东登记簿中修改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经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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