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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核名之后

发表日期:2022-03-28 10:45:26

1、公司预审后是否可以变更股东?

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过程中,工商部门还要求申请人提供拟设立公司的股东名单,但股东名单与公司的设立登记不一样。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工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股东登记的依据是《公司章程》。因此,拟设立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如果股东发生变更,无需进行变更登记,只要《公司章程》中明确说明即可。

公司股东变更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后,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受理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下发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需要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核实事项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的决定。

2、工商局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证窗口补发。 《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股东变更申请人提交上述所需文件并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手续后,我公司股东资格将发生变更。新股东将代替原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公司核名后需要变更股东怎么办

1.放弃名称,重命名;

2、名称核准通知期满后,以新股东的名义重新审查名称;

2、公司成立后股东变更情况

公司股东变动在实际经营中经常发生,所以即使有其他处理问题的条件,只要当事人满足问题处理,问题就容易解决,但需要我们可以灵活应对不同的情况。只要事情按照预定的方式处理,公司的验收就不会有太多的争议。

投诉/举报 以上内容由企名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如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投诉并阅读:股东能否允许公司购股一般情况下,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购股,或者……股东有权利吗?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它无权要求公司审计其账目。 《公司法》第三十条……外国自然人可以成为股东吗?

名称预先核准后

国家工商总局批准企业名称变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更名,是企业在前一交易做大做强后,进一步做大做强企业需要做的事情。

企业名称变更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京审批。审核通过后,下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之后企业需持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到注册地办理具体注册事务。

注册后,仍需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送至北京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办法

目前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变更企业名称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在当地工商局说明变更需求,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相关信息,然后逐层上报当地工商局。比如县/区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上汽。

这种方法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时间不确定。

另一种方式是由北京华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客户需在当地工商局出具格式的企业名称变更批准函(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公司注册地商务局,加盖企业名称变更批准函原件和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指定代理人及共同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寄至我司,我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备,5个工作日左右即可获得公司名称变更批准通知!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并出具批准证书应发出。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出具批准证书:

(一)在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

(二)不要求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国家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综合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报外交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经贸合作备案(外经贸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对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受国家进口限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规定事先征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管理机构。

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对公共设施等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外国投资者。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通过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4) 外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批复;

(七)进口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四)、(五)项文件可以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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