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名称验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国家局核名处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总局申报。
2、申请人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住所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0日内,将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局核名需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名称以“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字样为前缀,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家局核名要求:
1、如无行政区划,注册资本需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2、如不体现行业特点,注册资本要求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
3、行业特征为“产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
4.行业具有“证券”特征的,要求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
5、如果行业具有“产业”特征,则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
6、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其中5亿元人民币,须以全额货币出资);
7、使用“中国”、“中国”、“民族”、“民族”、“国际”等字样需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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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现场核名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预核准报送材料规格: (一)企业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投资人签字盖章;含指定委托书);请发送电子邮件索取样本文件; (二)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 材料为外文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译本应附上。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更名审批报送材料规范(一)企业更名审批意见书(由注册地工商局出具,并加盖注册地工商局公章);请发送电子邮件以获取示例文件;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授权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盖章); (三)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设立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其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属企业名称,后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样, 并注明以下内容。分公司所属行业及其所在行政区划或所在地名称,但其行业与所属企业一致的,可省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且可以使用其关联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其企业名称使用总公司的名称。
合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合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合营成员的企业名称。合营企业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合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字样。
企业如有特殊原因,可在开业登记前另行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提前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应当提供企业设立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前分别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提前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应提交企业设立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和投资本人所在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提前提交的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对事先单独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予以核准后,发给《企业名称登记证》。
事先单独申请注册的公司名称获批准后,保留期限为1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至筹建期终止。留存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保留期限届满未办理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自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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