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构成介绍
1.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具体例子: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2)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具体例子:泛亚环保(中国)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具体例子:China Sigma Co., LTD
(4)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具体例子:中国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前面应当加上企业所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3.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下列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名称:
(1)国家的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预先审批提交的材料规范
1. 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投资者签字的委托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复印件(由投资者本人签字);
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授权权限和委托期限。
3、投资方资质证明文件(自然人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在名称上标明“中国”、“中华”、“国家”、“国家”或者“国际”字样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 申请名称特殊的,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交有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未注明提交的答复提交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资方公章或签字。
以上任何一项需要投资方签字的,投资方为自然人的,由投资方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方加盖公章
北京市工商局核名称规定
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前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含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意:
1. 投资者有正当理由的,可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延期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 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并在申请延长时退还《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依法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时,应当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有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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