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2、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3、财务独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按照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有专职专利代理人资格人员3人以上,有兼职专利代理人资格人员3人以上。设立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前款第四款规定的专职人员。
申请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书,载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及其负责人姓名。
2. 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3.专利代理人名称及资格证书。
4. 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的书面证明。
附加信息: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1. 申请人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将申请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其提出申请,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登记证书和机构代码;自收到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复审申请。
参考:百度百科全书-专利代理术语
专利局合伙制度的名称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3.验资证明;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
5. 1 .个人简历、个人档案存放证、退休证明复印件;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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