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从被投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份(股份)转让中获得的收入(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
一、计税依据明显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判断方法:
(一)满足以下情况之一,没有正当理由,可以认为是累积税的基础很低:
1。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者低于为取得股权和相关税款支付的价格;
2。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份额;
3。在相同或相似的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企业的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
4。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行业的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
5。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况。
(二)上述合理原因是指以下情况:
1。被投资公司已连续三年亏损;
2。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股权的低价转让;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支持或支持义务的支持者或支持者;
4。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况。
二、如果纳税人的申报税基明显较低,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则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核实其股权转让收入:
(一)是指与每股净资产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或纳税人享有的持股比例。
对于拥有超过总资产50%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和股权的公司,其净资产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验证。
(二)指相同或相似的条件,即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需要批准。
(三)是指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相似行业中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
(四)纳税人不同意税务机关采用的上述核查方法,应提供相关证据;税务机关认定为真实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核查方法。
三、如果纳税人再次转让已转让的股权,则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和买方承担的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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