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注册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是指由登记机关注册并由外国公司委托或任命的代表该外国常驻代表机构行使权力的负责人。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应由该外国公司任命,解雇和代替。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
1。因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判处刑罚;
2。撤销其设立登记,撤销注册证书或者责令有关部门依法从事破坏中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的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代表。取消,暂停或关闭订单的日期少于5年;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中国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负责人
在中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负责人,是指由登记机关注册并由从事生产的外国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任命的人和在中国的商业活动代表外国公司项目经理行使权力。它专门负责所从事的项目活动的运营和管理,并由外国企业转让和代替。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的资格,条件,任免程序与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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