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一)合资合同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地区,注册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
2。合资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目的,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总投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有关规定未偿资本投入和股权转让的金额。其中,合营企业的总投资(包括公司贷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模式,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性营运资金之和。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与中外投资者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有关,应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说明。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我国的“进入公司”规定,除非所有股东都同意不根据其资本比例获得股息,否则股东应按照实际实收资本的比例获得股息。因此,如果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将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人数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职权和聘用方式。
6。主要生产设备,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来源。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是合资企业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如果合资企业中的外方被用作出资,则其提供的生产设备或技术必须符合中国关于引进外资的法律的要求;合营方提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没有作为出资的,合营企业必须签订专项合同,只在合营合同中规定原则性规定;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获得所需技术的,应当遵守实施细则中有关技术引进的特殊规定。
7。如何购买原材料和销售产品。原材料的购买和产品的销售是企业最重要的两个业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此专门设立了一章。
8。财务,会计和审计原则。关于财务,会计和审计的处理原则,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一章的特殊章节。
9。关于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的规定。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与职工的权益有关,影响企业的劳资关系。因此,与合营企业有关的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不仅应建立合营企业合同。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规定原则。符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10。合资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程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章规定了合资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程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赋予合资企业各方就合资企业解散的理由达成协议的权利;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赋予合营各方在清算后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法律规定,合资双方可以更加灵活地合作,可以更加灵活,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11。违反合同的责任。合资企业合同双方的违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背了支付资本的义务;二是违背了支付资本的义务。二是支付资本后违反生产经营义务。
12。解决合资方之间争议的方法和程序。合资合同中涉及的项目通常期限较长。作为事后补救措施,非常有必要在合资合同中规定争议解决方法和程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章规定了本章,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
13。合同文本中使用的词语以及合同生效的条件。合资合同中涉外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文本必须涉及多种语言的选择。为了避免将来发生争执,合同应在合同文本中明确规定采用哪种语言。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时,必须以中文书写,并可以书面形式写成。合营双方指定的外语。关于合同的有效条件,根据中国法律,合资合同只有在获得国家有关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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