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住所必须位于其主要办事处所在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住所是公司总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只能在公司住所中设一个住所,而该公司的住所应为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根据这些规定,作者认为公司组织的所在地可能不是一个。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将其主要办公地点注册为公司的住所。 “公司法”中指定的办公室应理解为从事外部业务(例如沟通,催收,开具发票和交付)的组织。因此,当公司的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和办公室的地址不同时,公司应将其外部联络业务,收款,发票和交付机构的位置注册为公司的住所。事业单位和管理机构所在地应当登记为住所。这里的问题出现在公司的不同地址与我国工商,税务机关的地域管辖权原则之间。如果公司未将其外部联络业务,收款,发票和交付代理的所在地注册为公司的住所,则可能会逃脱工商和税务部门的管辖。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确实有一些公司的决策或管理机构的所在地与公司的庇护所不同。根据公司的住所规定,应允许这样做。只要公司的决策机构或管理机构不进行实际的业务活动(例如收集,开具发票和交付),就不会构成无牌经营。工商代理机构不得使用无执照的业务来调查和处理公司注册地址以外的公司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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