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建筑工地上为混凝土生产纳税?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商品用于非增值税产品应视为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印发增值税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先发993)154号)规定,工厂和车间的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基本建设单位和企业附属的,不得直接用于公司或公司的建设项目的预制预制件征收增值税。
以上两个规定之间有矛盾吗?对于在建筑工地上建造混凝土搅拌站,并在承包工程中生产自产自用混凝土的建筑公司,他们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工业税以及建筑业的税项?
答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自产或委托生产的货物应视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为货物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特定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附属的工厂和车辆。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公司或者企业的建设项目中使用的预制水泥构件,其他构件或者建筑材料,在转让和使用时,应缴纳增值税。但是,在施工现场生产的预制构件应直接在公司使用,否则该企业的建设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和建筑公司从事建筑业;在公司的建设中使用安装公司所附属的工厂和车间(包括混合和生产自产商品(预制水泥组件,其他组件或建筑材料))或公司的项目应视为商品的销售和价值转让和使用时应缴纳增值税。但是,在施工现场进行建设项目的,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商品用于非增值税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视为商品销售,转让使用时支付增值税。这两个文件的税收主体(制造商,基础设施部门以及建筑和安装公司)不同,但是税收负担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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