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在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上解决。有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了相关决议。
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大致有三种:(1)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债务清偿义务; (2)将公司的资产用于他人通过抵押担保,当被担保方无法如期履行债务时,抵押资产将被依法拍卖或出售以偿还债权人;(3)公司的资产或权利转移给质权人以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将拍卖或出售抵押财产以偿还债权人,可以看出,无论公司提供什么担保对于其他人来说,这会使公司的资产处于风险之中,这是一种特殊的公司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可以按照决议方式作出决议。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单项金额有规定的,不得违反。如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不论公司的公司章程如何,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得到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有保证的股东或者在保证人控制下的股东,应当由其他无关股东撤回表决。关联担保通常使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受到威胁。 《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有效地防止了有担保的股东或由担保人控制的股东参加投票。目的是使公司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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