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税收共享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的税收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收入。
一、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和船舶吨位税。
二、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包括: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农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辆和船只税以及烟草税。
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的收入包括:
(一)增值税:海关征收的部分属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的其余部分占75%,而地方政府则占25%。在企业的试点地区税制改革,原本属于地方政府和税收收入,增值税变更后,收入归属暂时保持不变。
(二)营业税:由中央政府负责银行和保险公司总部的集中支付,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负责。
(三)企业所得税: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公司合国长江电力有限公司等企业普通分支机构由中央政府部分支付;其余中央政府占60%,地方政府占40%。
(四)个人所得税:中央政府占60%,地方政府占40%。
(五)资源税:部分海上石油公司向中央政府付款,其余部分向地方政府付款。
(六)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政府所有,其余3%和其他印花税征收者归地方政府所有。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政府负责银行和保险公司总部的集中支付,其余的则属于地方政府。
此外,在西藏自治区,除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外,西藏自治区征收的所有税款均留给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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